浙江省农创客发展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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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3-30 16:30

第一章

第一条联合会的名称:浙江省农创客发展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Agricultural Maker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英文缩写:AMDAZP。

第二条本会是一个由农创客、农技专家、涉农高校、科研机构、创投机构等主体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交流、合作、共享、服务、支持、发展。全力打造统一资源平台、集合各方力量服务会员、整合媒体资源广泛宣传,辐射带动更多的大学生投身农业创业并走向成功。

本会接受浙江省农业厅的业务指导和浙江省民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设在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培训提升。依托涉农高校,成立农创客学堂组织定期特训和不定期培训。

(二)传帮带扶。组织导师带徒,搭建不同阶段创业者之间的师徒关系;组织农创客到农业龙头企业挂职锻炼、加速成长。

(三)技术支持。组织省市县农业领域相关专家与农创客结对,提供技术支持、智力支撑。

(四)组织活动。通过举办创业大赛、路演、沙龙等活动,让农创客与专家学者、投资人深度对话,答疑解惑、寻求投融资。

(五)信息服务。开通农创客公众号,推送各类实用信息;借助微信群、QQ 群,做好产业资讯对接。

(六)资金支持。对接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争取资金入驻等;与银行积极对接,推出授信贷款、股权质押等,帮助解决资金难题。

(七)人才服务。举办创业合伙人招募对接活动,每年组织集招聘、展示于一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招聘会,为农创客人才供需搭建平台。

(八)营销服务。与知名电商对接,开辟“农创客馆”,做好销售对接与服务,上游链接农资分销,下游涉足农产品O2O

(九)宣传推广。结合农创客有关活动及新闻热点,在主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相关新媒体支持,开设农创客专栏进行宣传报道。

(十)孵化服务。依托投资机构做好创业服务,在时机成熟时打造农业领域“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全程孵化链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主要为农创客,邀请农技专家、涉农高校、科研机构、创投机构加入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并自愿遵守;

(三)认同本会理念,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履行应尽义务;

(四)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五)单位成员为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合法

组织,可以是大学生从事农业创业而创办的涉农企业或对农创客感兴趣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创投机构、投资基金、行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等。

(六)个人成员为从事农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45周岁及以下),在农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带动作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秘书处资格审核,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本会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参与讨论和表决本会发展相关的重大决策、决议等。

(四)有权向本会提交议案,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五)享有使用本会公共信息的权利,享有本会项目参与的优先权和优惠权,有权获得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六)合法经营权益和利益得到保护;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二)遵守本会章程、制度和相关协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形象、利益和合法权益;

(四)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意见,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承担和配合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审议本会年报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保守本会商业秘密;

(八)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九)任何成员违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规定,给本会或其成员带来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十)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由本会全体成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提出的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决定会长、副会长、理事加入或退出本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成员单位组成,设会长 1 副会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本会成员推举产生。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临时代表大会的召开;

(十一)提请审议本会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对理事申请、吸收、退出进行审议;

(十三)提出的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解释联合会章程;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下设秘书处,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 1 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秘书处下设综合部、财务部、外联部、营销部,负责各项工作。

(一)主持办理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秘书处负责筹备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起草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合会的申请;负责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会计、出纳由专职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201611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